購買了才兩個月的電動車,竟被發現是贓車。近日,市民何先生十分郁悶。
據何先生介紹,今年1月初,他在長城路旁的一家電動車銷售門店購買了一輛電動車。“老板說是二手八成新的,有原始發票與合格證,價格是1800元。”何先生說,經過討價還價,最終他花了1600元買下了這輛二手電動車。
3月10日,何先生騎車去吃飯,吃完飯取車時卻被一名自稱是車主的人攔下了。“他說車頭的劃痕跟他之前被盜的電動車一致。”何先生表示,為了證明自己是正常購買的,他拿出了銷售者提供的電動車原始發票與合格證,沒想到自稱是車主的人也回家拿出了該輛電動車的相關票據。何先生這才發現,銷售者提供的合格證上的編號與他買到的電動車上的編號不符。
這下何先生傻眼了,3月11日,何先生再次找到電動車的銷售者。經過辨認,銷售者承認發票與合格證是偽造的,“他說發票與合格證是收車時‘車主’提供的,他沒有仔細查看”。如今,原車主要求還車,銷售者又不承認故意銷售贓車,無奈之下,何先生選擇了報警。
潯陽晚報記者隨后來到廬山南路,走訪了幾家正規電動車銷售商,除以舊換新外,只有一家回收舊電動車。“賣電動車的時候,能提供發票最好。如果沒有,就必須是原裝電動車鑰匙,否則不會回收的。”一位銷售商說,他們一眼就能看出鑰匙是否原裝。
對于何先生的遭遇,江西際民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認為,若他在購車時,對車輛是否系贓車毫不知情,且購買價格也沒明顯低于市場價,應視為善意取得,失主只能找盜竊人追償。反之,就屬于購贓和銷贓,則觸犯了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陳律師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貪圖小便宜而去購買贓車。(李超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