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購買樓盤業主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
來源:中國江西網 作者:李運輝 時間:2017-04-21
南昌一裝修公司以每條0.5元至0.8元不等價格購買房地產樓盤的小區業主姓名電話等公民個人信息,用于推銷家裝業務,因業主報案,裝修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4月21日,記者從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南昌中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同意上訴人撤回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呂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龔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據介紹,湖北某裝飾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在南昌市成立分公司,經營室內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等,龔某被任命為分公司負責人,呂某被任命為分公司市場營銷部總監。為向市場推銷公司室內裝修業務,創經濟收益,呂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間,在征得龔某同意后,向公司陸續預支2萬元左右資金,按每條0.5元至0.8元不等價格向他人購買南昌地區幾個房地產樓盤的小區名稱、業主姓名、電話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約2萬條,并將購得的業主信息采取電腦截屏、截圖方式通過微信或者QQ郵箱發給公司電銷部員工,讓員工打電話給業主推銷公司家裝業務。2016年9月,因業主報案,此案案發,公安機關在扣押的電腦主機發現儲存業主信息共計11030條。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龔某身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為了本公司的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購買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1030條,情節嚴重,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二人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從輕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呂某、龔某均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二人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呂某、龔某撤回上訴申請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準許。故依法裁定準許二人撤回上訴,原審法院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記者李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