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清念是棋坪鎮一名普通農民,在2014年1月24日一場森林火災中,他與弟弟冷清源一起,奮戰數小時,清理出防火隔離帶千余米,讓鄰村群眾400多畝山林免受火災,避免損失百萬元以上,而他卻不慎摔下七八米高的石壁,造成腰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8級傷殘,被評為“江西好人”。
受傷時,冷清念47歲,是家里的主要勞力,和妻子育有3個女兒,受傷后的冷清念失去了勞動能力,家里入不敷出。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山火由4個孩子玩火引起。于是,冷清念把玩火的4個孩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銅鼓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冷清念發現森林火災后,積極主動上山救火,主觀目的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和其他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火災損害,其精神和行為值得肯定和褒揚。原告的救火行為性質,在法律意義上應當認定是緊急避險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森林火災由4名被告在玩耍過程中,由王某和何某點燃茅草的行為引發。原告撲救山火導致受傷,與王某和何某玩火引發森林火災有因果關系,故而原告要求王某和何某承擔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而另外2名小孩在玩耍過程中,沒有實施玩火行為,且這2名小孩在發生火災后積極救火,應當認定這2名小孩沒有過錯,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救火過程中,未完全注意到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原告冷清念的損失共計4.16萬元,由被告王某的監護人賠償3萬元,被告何某的監護人賠償80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己承擔。
何某的監護人在判決生效后及時付清了賠償款,王某的監護人在支付了8000元錢后,表示沒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項。
2016年上半年,冷清念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來到王某家中,發現王某的爺爺、母親均生病在家,無錢治療,只能服用便宜藥物艱難度日,家中房屋破敗不堪。為讓冷清念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該院決定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對救火英雄冷清念一次性司法救助2萬元。(記者楊靜、鄒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