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區照明電源被人為剪斷
7月5日,記者來到田蘇平所在的小區了解情況。記者注意到,該小區都是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建的平房,地勢比較高,距離永修縣城的多所學校以及永修火車站很近,田蘇平周圍有許多房屋已經拆遷,只有田蘇平等少數幾戶的房子未拆。
田蘇平告訴記者,他家的供電用戶編碼號為5510001900。6月29日晚上,自己房子的照明用電及其電表箱,被人為地剪斷、拆卸。第二天,他就向國家電網95598電話投訴反映,接線員工號為6848。22時許,永修縣供電公司來電,說明因為晚上不方便,承諾次日早上八點鐘即匯報解決。7月1日上午,永修縣供電公司有人打電話他,要求他給95598去電話說明“不投訴他們”;不久,供電公司又有一人來電話稱,是鎮拆遷辦的讓他們斷電的。當天中午12時許,田蘇平再次致電國網95598投訴,接線員工號為3327。答應轉江西、九江負責處理。然而時至今日,再無任何單位或個人聯系他,更沒人恢復他家合法用電。
田蘇平認為,自己的房屋共有一百多個平米,屬房改房。自上半年啟動征遷工作以來,因補償安置方式未協商一致,自己沒有在縣拆遷辦要求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于是,他們就采取停電的方式逼迫我搬遷。”田蘇平說。
“自始至終,我沒有拖欠供電公司一分錢電費的,供電公司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憑什么一聲不吭偷剪我家照明用電?拆卸我家電表?我是交了錢開戶的合法用戶,至今還預存了一大筆電費。在此,我要強烈地的譴責供電公司這種違法惡劣行徑,并將依法維護自己作為一名公民的合法權益。”田蘇平激動地對記者說。
田蘇平家的照明用電被切斷
B、 供電公司稱是拆遷辦的要求
5日下午,記者來到永修縣供電公司。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因在九江開會,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將記者帶到該公司副總經理童英杰的辦公室。
“我們公司老總不在家,對于田蘇平家的照明用電被切斷一事,我們公司也是無可奈何,同時也完全是執行上面的意圖。好多東西我不便表態,要不,我安排一個人帶你去一趟涂埠鎮拆遷辦,他們的說法更準確。”聽說記者是來采訪,童英杰對記者這樣說,“田蘇平現在到處告狀,這件事還告到了國家電網以及省公司,但我公司也作了回復。”
隨后,童英杰安排涂埠鎮供電所的一位姓周的所長帶記者前往該鎮拆遷辦采訪。
C、 拆遷辦稱短暫切斷還會恢復
在永修縣涂埠鎮拆遷辦,一位姓郭的負責人接待了記者。
“為了做田蘇平的思想工作,我們縣里的有關領導不知給他打過多少次電話,還約見過多次,工作總是做不通。”郭姓負責人對記者說,“當然,切斷田蘇平家的照明用電,我們也是有依據的,因為田蘇平與自己所有的單位——永修縣國稅局有簽過協議。”
“其實,拆遷田蘇平所在的小區,先后曾經斷過好幾次電,但都最后還是恢復了用電。由于在拆遷過程中不便操作,切斷個別人家的照明用電也只是暫時的做法,最終還是會恢復他們正常用電的。”郭姓負責人向記者解釋。
然而,記者從永修縣拆遷辦采訪已過多日,田蘇平仍然在反映,他家的電被切斷10余天了,仍然沒有恢復供電的跡象。
D、律師稱斷電逼遷涉嫌違法
對于鎮拆遷辦的說法,田蘇平表示反對:“對我們小區啟動改造拆遷,我并不反對,而且積極配合,所以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協議。但是,涉及到個人利益問題,我也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我并沒有拆遷單位或者貨幣補償單位簽過任何協議!”
針對供電公司在沒有告知用戶的情況下擅自斷電的行為,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的張楊律師認為:供電公司擅自斷電源涉嫌違法。
張楊表示,中央雖然三令五申禁止以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拆遷,但仍然采取這種做法追求拆遷效率的情形,仍然沒有杜絕。從法律后果而言,拆遷人或相關單位若肆意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拆遷,根據情節輕重,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或者被課以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供電企業中斷用戶照明用電的合法理由僅限于:1、對供電設施進行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維修而必須暫時中斷供電;2、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3、因用電人違法用電原因而中斷供電。”張楊說,“如系因動遷原因中斷供電,就構成違法中斷供電。被停電的用電人可以通過起訴供電企業的方式要求恢復供電,并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持。當然,在此過程,用戶要注意證據保全。”
張楊稱,因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等暴力拆遷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完全可以依法對這種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示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同時可以將作出該行為的部門或個人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程序來維權。”張楊說。
E、鏈接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第二十九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圖為田蘇平家的電表被拆。記者 朱淳兵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