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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六類事項不予進行行政爭議調解
來源:新法制報 作者:朱葉 時間:2016-12-23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為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牽頭示范作用,挖掘政府法制機構自身的專業優勢和職能特點,為化解行政爭議搭建第三方調解平臺,江西就政府法制機構試行行政爭議調解工作提出了相關指導意見。

六類事項不予進行行政爭議調解

意見明確,行政爭議調解的案件來源為行政復議案件、超出法定申請期限無法進入行政復議程序的行政爭議案、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或者需要政府協同調解的行政爭議案件以及政府領導交辦的行政爭議案件。

其中,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有可調解內容的行政復議申請,在依法受理前,通過向申請人釋明行政調解制度引導申請人選擇案外調解程序解決行政爭議。

政府法制機構參與或者主持調解的必須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對下列六類事項,不予調解:

人事爭議、內部管理糾紛等非行政爭議;涉及與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爭議;已經信訪、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途徑作出結論性意見、裁決、決定的事項;正在其他機關信訪、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審理、處理程序中的事項;沒有可調解內容或者調解訴求不明確的;其他不宜調解的事項。

除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或者政府領導交辦調解的情形,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參與調處本級政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外,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原則上參照行政復議案件的層級管轄制度,受理調處行政相對人與本級政府部門或者與下一級政府之間的行政爭議案件。

行政爭議調解期限一般不超45日

江西省明確,行政爭議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及時、便民,注重效果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者調解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行政爭議調解程序包括啟動、調解和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環節。

由行政爭議相對人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調解申請。申請主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以口頭形式提出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同意立案前調解的,應當先行取回行政復議申請,并提出行政調解申請。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申請人提出行政調解申請之日起2日內,書面征詢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調解意愿。有關行政機關同意調解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征詢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案件基本情況及協商處理方案等書面材料。行政機關10日內未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視為拒絕行政調解。收到行政機關相關書面材料后,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群體性的行政爭議案件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行政爭議案件,政府法制機構在受理前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機構受理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明確2名以上工作人員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意見明確,通過行政調解,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調解協議。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事先制作格式化調解協議;對能夠即時履行、案結事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行政調解協議,但應當及時登記案件基本情況、保留會議記錄等原始資料。

行政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45日,重大復雜、當事人申請延長調解期限的,可以延長15日。對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終止行政調解的,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信訪等渠道解決。


對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政府法制機構還應當在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后或者調解終止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形成行政調解工作報告呈報政府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