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致人右眼傷殘 生產廠商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
來源: 作者:周曉琪 陳娜 時間:2017-01-19
市場信息網(通訊員 周曉琪 陳娜)燃放煙花致人右眼傷殘,生產廠商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近日,九江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責任者糾紛案,徐某燃放煙花致右眼傷殘,生產廠商被判處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5年除夕夜,徐某幫鄰居放煙花,沒料到燃放后還沒來得及跑遠,煙花就出現炸筒現象,將徐某眼睛炸傷,當時被送往瑞昌市某醫院進行救治,因傷情較重,于除夕夜凌晨緊急被送往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徐某右眼失明,加上右眼球萎縮致七級傷殘。徐某傷情穩定后,為索賠提起訴訟。法院受理該案后,煙花銷售商提出追加生產廠商為被告,為防止銷售公司是在推卸責任,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法院依法追加生產廠商為被告。
法院經庭審認定,徐某的損傷是在煙花爆竹燃放過程中煙花炸筒、散筒所致,其原因系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故作為生產廠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后承辦法官積極進行判后和解工作,生產廠商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紅白喜事、重要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但是煙花爆竹具有危險性,容易導致人身傷害。消費者因購買的煙花爆竹的質量存在問題,導致自己人身損害的,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