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夸大和渲染學校條件
根據規定,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核定后方能向社會公布。各高校5月10日前須將本校招生章程報省教育廳核定。任何學校在招生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章程內容,不得夸大和渲染學校條件和所謂優惠政策,發布的招生簡章、宣傳廣告和相關宣傳資料必須與核定內容一致。任何高校未經批準不得提前招生,不得發放預錄通知書,不得提前收費預定生源,不得與學生簽訂協議或作出其他違反招生規定的許諾等。
◎嚴禁向生源學校支付“推薦費”
根據規定,所有有償招生均屬于違紀違法行為,嚴禁生源學校與招生學校權錢交易或借招生牟取私利,嚴禁招生學校宴請生源學校領導、教師,向生源學校和個人支付“推薦費”、“介紹費”、“信息費”、“勞務費”等與招生掛鉤的相關費用,或贈送禮品、禮金、禮券等財物,嚴禁生源學校接受吃請和饋贈,參與、協助招生學校或個人組織的違規招生活動。
◎嚴禁班主任代替考生填報志愿
我省嚴禁各高校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方式進行欺詐招生。嚴禁招生人員利用任何方式進行欺詐招生、騙取或盜用考生志愿填報系統登錄密碼、違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報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嚴禁中學班主任和任課教師隱瞞或違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報志愿。
◎不得將招生任務與教師福利待遇掛鉤
各高校不得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員為本校招生,不得將招生任務與教師福利待遇掛鉤,禁止組織在校學生參與招生工作。
針對考試招生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省教育廳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高校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或者給予停止招生等方式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廖濟堂)